违法产品:“海*美白隔离防晒乳SPF50+PA+++”
违法情形:1、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2、在生产过程中未如实记录产品留样数量
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奥克立林。
处罚力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07,648.25元,罚款772,351.75元,罚没款合计980,000元。
违法产品:肽**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
违法情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标准规定≦1000CFU/g,检验结果:35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标准规定≦100CFU/g,检验结果:250CFU/g)。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9800元。
违法产品:“西**精华清爽沐浴露”
违法情形:生产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
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等信息,未标注作为实际生产厂家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处罚力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没收违法产品,罚款16,319.04元。
生产不合格 - 合规卡片
1.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不能擅自更改。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
2.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3. 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违法产品:黛**焕采美容水、黛**修护芦荟精华凝胶等
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5066**、沪G妆网备字20220051**等
违法场景:当事人的公众号“黛**”
违法宣称:1)通过公众号,发布“高达 60%二裂酵母 焕能维稳 水油双向平衡”的宣传内容,该化妆品中“二 裂酵母”成分的实际含量只有 49.55%;
2)发布“选自库拉索优质芦荟”、“芦荟是来自南美洲西印度群岛的库拉索...”等宣传内容,该化妆品配方中所使用的芦荟叶水源地实际为中国,其所用芦荟原料均在国内种植生产;
3)发布“舒缓抗炎”等宣传内容,上述化妆品均无抗炎作用的功效报告。
违法情形:发布虚假广告内容涉医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合并罚款560,000元。
违法产品:**婴幼儿保湿滋润舒缓特护霜
违法场景:抖音商城“**母婴旗舰店”
违法宣称:1)页面宣传“富含50亿益生菌、4000+拒绝添加成分、天然红没药醇100%天然成分其舒缓功效是人工合成的2倍”等内容,这些数据当事人无法提供真实来源;
2)页面宣传“权威检测安全保证”,化妆品宣传存在安全保证的内容;
3)页面宣传“实验证明SymRebooTL19能有效改善皮肤受损”,以及13名被诊断为中度特应性皮炎...来自XXX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检测报告。这份检测报告末尾已注明检测报告仅用于客户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产品研发等目的,而当事人私自用于产品页面宣传;
4)页面宣传“特护霜、护屏障缓干痒、修护、筑造宝宝肌肤的防护盾”,属于超出该化妆品备案功效“保湿、舒缓”的范围进行宣传。
违法情形:发布虚假广告和在化妆品页面上宣传含有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
处罚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6,430元。
违法产品:**护手霜
违法场景:拼多多店铺(名称为“妞**美妆”)
违法宣称:在商品功能描述界面中,宣称“美白、保湿、补水”,经核实其产品均为普通备案产品,非特殊化妆品,并无证据显示具备美白功能。
违法情形:普通化妆品宣称美白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3,000元。